近年來,隨著融資租賃行業的迅速發展,融資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爭議和風險也日益凸顯,其中承租人違約時,合同中約定的履約保證金如何抵扣也是實踐中常見的問題之一。
基本案情
2021年原告某租賃公司(甲方,出租人)與蕪湖某科技公司(乙方,承租人)簽訂《售后回租賃合同》約定:甲方根據乙方的要求向乙方購買本合同記載的租賃物,并回租給乙方使用,乙方向甲方承租、使用該租賃物并向甲方支付租金。租賃成本為33萬元,租賃期限為自起租日起共24個月,租金合計35.51元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租賃保證金3萬元,保證金作為履行合同的保證,不計利息。保證金擔保范圍為本合同項下所有乙方應付款項。甲方有權以保證金沖抵乙方對甲方的任何欠款。如乙方構成違約,甲方有權宣布本合同項下款項加速到期,要求乙方履行款項支付義務。
合同簽訂后,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租金,后未再支付。原告訴至法院,請求被告支付未付租金、留購價款、違約金等款項,并主張保證金抵扣未付租金。
裁判結果
確認案涉保證金于加速到期之日抵扣租金。
法官說理
融資租賃合同對發生違約時保證金的抵扣時間、順序有明確約定的,應當尊重商事合同當事人自愿原則,依約抵扣;如未作明確約定,且雙方當事人亦未能達成一致意見,應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的規定,按照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、逾期利息、違約金、租金的順序于出租人宣布租金提前到期日進行抵扣,從而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。
法條鏈接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
第五百六十一條 債務人在履行主債務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,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,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,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履行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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